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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問答

22、做愛償債,債上加債?

單 身的 B 女,因負債近一百萬元,與 A 君債權人談妥同居三個月、做愛四十次抵債。但兩人同居不到一個月就被 A 君債 權人的 太太查獲,吃上官司被判刑三個月,還被 A 君債 權人的 太太求償兩百萬元。 B 女向法官表示,舊債未了,債又上門,無力付這筆遮羞費,希望能減少額度。

* 法律知識:
一、 為了清償金錢債務,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性愛契約,以為清償之方法,解釋上應認為此項性愛契約依民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:「法律行為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者,無效。」屬於無效之契約。尤其債權人為有婦之夫,其與債務人發生性關係,係另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,當更應如此解釋。

二、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:「有關配偶而與人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其相姦者亦同。」此即為通姦罪之規定,只要是已經結婚且尚未離婚或喪偶之人,即與其 配偶互負忠貞義務,如果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,無論時間長短,例如一夜情或包二奶,也不管有無付費,例如召妓、同居亦不問是否發生感情,例如本案純為 抵債,均屬通姦行為。

三、依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○五三號判例之見解:「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,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,不問所侵害係何權 利,對於配偶之他方,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。」因此,配偶與人通姦時,被害配偶尚可依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後段、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 三項之規定請求慰撫金之損害賠償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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